申請流程

外勞(移工)申請流程、方式、資格、費用詳解

一、 外勞類別?

外勞在台灣稱為「移工」,主要是稱目前台灣有開放來自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等四個國家來台工作的勞工。

  • 目前在台工作的外勞,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 家庭類:主要是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
  2. 產業類產業類營建業、遠洋漁業等類型
  3. 機構類機構看護護理機構看
  4. 農業類農業畜牧農糧…等
  • 而移工來台的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 工作年限: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因目前台灣已通過中階移工的任用法,移工在台年已可延長)。

除上述類別外,因應台灣人口年齡老年化及少子化的影響,對外勞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正積極探討如旅宿業、餐飲業…等開放外勞申請事宜。

二、 外勞工作事項

家庭看護工:

✔️ 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備註: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家庭看護工已放寬申請資格,請看:這裡

家庭幫傭:

✔️ 工作內容: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 雇主資格:

資格一、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1.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2.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2. 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備註: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 資格二、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金額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營業額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產業類:製造業移工

✔️ 工作內容: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機構看護類

✔️ 工作內容:在下列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 雇主資格: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4.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海洋漁撈

✔️ 工作內容:從事漁船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 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 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農業移工

✔️ 工作內容: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農糧工作:

  •  蘭花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資格一、具種苗業登記證。
    • 資格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資格三、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食用菌菇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六公頃或二十七萬包(瓶)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資格二、具備食用蕈菇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蔬菜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二公頃以上,其中溫網室設施面積至少達一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資格二、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四)其他經會商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參照本部110年8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981號公告)。

以上資訊來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三、 外勞申請資格及薪資說明

要申請外勞,要先確認自己的資格是否符合,才能進一步請求仲介公司或是透過自行直聘才能讓外勞到府上工作。

四、 如何挑選合適的外勞?

如何挑選合適的外籍移工?這應該是所有的雇主共同的心聲,仁才國際就針對過往的經驗以及國內外的移工,做一詳細的介紹,也供所有雇主做為參考,希望讓您在挑選外勞及申請外勞上,可以更加順利,找到適合的外勞協助。

✔️ 國內承接外勞/國外引進外勞優缺點

        國內承接 國外引進
工作經驗 有經驗,較快上手 無經驗,經由學習才能上手
個性 容易有比較前雇主的心態,要求較多 個性單純,什麼都可以重新學習
中文程度 稍微聽的懂中文 中文程度差
薪資 依據外勞來台時間要求薪資,費用較高 底薪皆為20,000
適合對象 需要外傭但是短期的雇主為主 長期使用的雇主為主

✔️ 四國移工比較

目前台灣已開放的移工以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等四國為主。

備註:目前台灣已經另外簽訂移工來源國,有最新的消息請關看:仁才國際有限公司官網最新消息

項目 印尼 菲律賓 越南 泰國
宗教 回教 天主教、回教 佛教        
教育水平 國中為主,高中以上較少 高中、大專 國中為主,高中以上較少 國中為主,高中以上較少
語言 印尼語、華語 菲律賓語、英文 越南語、英文 泰語
配合度 配合度高 個人主義強、比較注重個人權益 配合度低 配合度高
男女關係 保守 開放 開放 開放
逃跑率 中等 中等 中等
學習力 中等

✔️ 家庭看護工:仁才國際針對過去聘用外勞的經驗,建議選擇的人選順位為

印尼 > 菲律賓 > 越南

備註:

1.       因泰國看護工基本薪資與工廠相同,費用較高,不建議選擇泰國籍移工擔任家庭看護工

2.       越南家庭看護工的逃跑率相當高,仁才國際也建議雇主挑選家庭看護工盡量選擇印尼、菲律賓為主。

五、外勞申請流程

外勞申請流程繁複,目前外勞申請可透過仲介公司或雇主自行直聘而申請到外勞,因為雇主進行直聘耗時又耗力,仁才國際也溫馨提醒雇主,建議委託有經驗的仲介公司,不僅可協助您找到適合的外勞,對您的保障也才能更上一層樓。

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

I.         請先取得巴氏量表,相關規定請看這裡:家庭看護工

II.       長照中心推薦介紹本國籍照服員

III.      雇主檢附文件向勞動部辦理招募

IV.     核發招募許可函

V.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挑選承接移工

VI.     核發聘僱許可

外籍廠工申請流程

I.         製造業雇主向工業局申請產業級別認定雇主經主管機關開立證明

II.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III.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開具求才證明

IV.     雇主檢附文件辦理招募許可

V.       核發招募許可函

VI.     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

VII.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勞

VIII.  核發聘僱許可

雇主直聘與挑選合法仲介的區別

        合法仲介 雇主直聘
花費時間 不需要自行送件,只需要給予仲介費用,所有問題皆由仲介協助處理,省時又省力 自行辦理,耗時又費力
費用 需有仲介費 自行處理,不須仲介費用
溝通狀況 仲介皆有雙語輔導老師,會協助溝通與輔導 外勞語言與雇主不同,不易溝通,雙方容易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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