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讓您一次瞭解,找到適合的外籍看護

  • 若您身為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可以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看護者」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
  • 若在台有親屬「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一等以內姻親」則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依據勞動部說明,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若在等待期間,有要求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如經勞動部廢止雇主的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才無須繳納該移工的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並不得要求移工工作。

部分移工在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因家庭因素不便繼續留置移工或供其膳宿,移工又無處可去時,雇主常會委任仲介公司代為安置移工,此時,因轉換尚未完成、聘僱許可也尚未廢止,因此這段期間雇主仍有提供移工膳宿之責,如委任仲介代為管理或安置膳宿時,因生活照顧管理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仲介公司與雇主雙方自行協定。

不過,若是被看護者不幸死亡,雇主原持有之聘僱許可會先被勞動部廢止失效,之後才辦理雇主轉換事宜,這段期間常衍生雇主仍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疑慮,如繼續在雇主家人協助家務、烹煮餐點或清掃等,在此特別提醒雇主,當被看護者死亡、聘僱許可被廢止到移工轉換新雇主期間,移工在原雇主家僅能處理本身相關日常生活事務,或協助雇主辦理被看護者治喪事宜等,不可再指派其他工作,不論是繼續住在原雇主家中或委由仲介安置照顧,雇主亦仍需負擔移工的膳宿費用至其返國或是完成轉換雇主為止。

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1. 第一類: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最近一次評估時未限定需滿80歲以上)。
  2. 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 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

不可以,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五、違反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得自移工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包括外國人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勞工,如雇主未全額給付薪資,主管機關得命雇主限期給付或逕予裁罰。

受聘僱從事移工工作者,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必須照給休息日當天工資。

依契約自由原則,得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之。依此,移工利用工作1年期滿之特別休假回鄉探親之來回機票費用,由何人負擔,依雙方所簽訂之勞動契約中之約定;若無明文約定,則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其所餘期限6個月以上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其接替期限與前任外國人合計為3年。